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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混凝土结构上的作用及其作用效应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计算重力荷载、风荷载及地震作用及其效应; 2 当温度变化对结构性能影响不能忽略时,应计算温度作用及作用效应; 3 当收缩、徐变对结构性能影响不能忽略时,应计算混凝土收缩、徐变对结构性能的影响; 4 当建设项目要求考虑偶然作用时,应按要求计算偶然作用及其作用效应; 5 直接承受动力及冲击荷载作用的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考虑结构动力效应; 6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吊装及安装过程中应考虑相应的结构动力效应。 4.1.2 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抗震设防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及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性能要求确定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设防目标和抗震措施。 4.1.3 采用应力表达式进行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状况和构件性能设计目标确定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取值; 2 钢筋设计应力不应大于钢筋的强度取值; 3 混凝土设计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的强度取值。 4.1.4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应根据结构性能以及构件生产、安装施工的便捷性要求确定连接构造方式并进行连接及节点设计。 4.1.5 混凝土结构构件之间、非结构构件与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被连接构件之间的受力及变形性能要求; 2 非结构构件与结构构件的连接应适应主体结构变形需求; 3 连接不应先于被连接构件破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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