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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基坑支护结构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进行设计。 7.1.2 基坑支护结构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根据基坑支护形式及其受力特点进行基坑稳定性验算; 2 基坑支护结构的受压、受弯、受剪、受扭承载力计算; 3 当有锚杆或支撑时,应对其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7.1.3 对于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工程,应对支护结构变形及基坑周边土体的变形进行计算,并应进行周边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价。 7.1.4 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施工、基坑工程监测应应该按设计要求进行,并应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 7.1.5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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