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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设计

2.2.1 地基基础工程应根据设计工作年限、拟建场地环境类别、场地地质全貌及勘察成果资料、地基基础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进行地基基础设计,并应提出施工及验收要求、工程监测要求和正常使用期间的维护要求。

2.2.2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裁力特征值。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 计算挡土墙土、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 1.0。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

2.2.3 基坑工程、边坡工程设计时,应根据支护(挡)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支护(挡)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 2.2.3 的规定。

表 2.2.3  支护(挡)结构的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一级

很严重

二级

严 重

三级

不严重

2.2.4 地基、基础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 地基、基础承载力计算;

  3 地基变形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4 耐久性设计;

  5 受地下水浮力作用的抗浮设计;

  6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检验要求;

  7 地基、基础工程监测要求。

2.2.5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护结构体系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 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 支护结构的承载力、稳定和变形计算;

  4 地下水控制设计;

  5 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要求;

  6 基坑开挖与回填要求;

  7 支护结构施工要求;

  8 基坑工程施工验收检验要求;

  9 基坑工程监测与维护要求。

2.2.6 边坡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支挡结构体系上的作用和作用组合确定;

  2 支挡结构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 支挡结构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计算;

  4 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设计;

  5 边坡工程施工及验收检验要求;

  6 边坡工程监测与维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