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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地基与基础抗震 3.2.1 天然地基的抗震验算,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和地基抗震承载力进行,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裁力特征值与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的乘积。地基抗需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根据地基土的性状取值,但不得超过 1.5。 3.2.2 对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 7 度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当地面下 20m 范围内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3.2.3 液化土和震陷软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取桩顶至液化土层或震陷软土层底面埋深以下不小于 1.0m 的范围,且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截面相同,箍筋应进行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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