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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作用和作用组合

2.4.1 结构上的作用根据时间变化特性应分为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和偶然作用,其代表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作用应采用标准值;

  2 可变作用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

  3 偶然作用应按结构设计使用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2.4.2 结构上的作用应根据下列不同分类特性,选择恰当的作用模型和加载方式:

  1 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2 固定作用和非固定作用;

  3 静态作用和动态作用。

2.4.3 确定可变作用代表值时应采用统一的设计基准期。当结构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不是50年时,应按照可靠指标一致的原则,对本规范规定的可变作用量值进行调整。

2.4.4 对于结构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而本规范未规定的各类作用,应根据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设计基准期和保证率,确定其量值大小。

2.4.5 生产工艺荷载应根据工艺及相关专业的要求确定。

2.4.6 结构作用应根据结构设计要求,按下列规定进行组合:

 

2.4.7 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将所考虑的各种作用同时加载于结构之后,再通过分析计算确定。

2.4.8 当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简化为单个作用效应的组合时,作用与作用效应应满足线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