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边坡工程设计时应取得下列资料:
1 工程用地红线图、建筑平面布置总图、相邻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和基础图等;
2 场地和边坡勘察资料;
3 边坡环境资料;
4 施工条件、施工技术、设备性能和施工经验等资料;
5 有条件时宜取得类似边坡工程的经验。
3.1.2 一级边坡工程应采用动态设计法。二级边坡工程宜采用动态设计法。
3.1.3 建筑边坡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被保护的建(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
注: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2.1.4 条第 3 款取代。
注: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2.1.4 条第 3 款取代。
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