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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受弯构件的整体稳定

6.2.1 铺板密铺在梁的受压翼缘上并与其牢固相连,能阻止梁受压翼缘的侧向位移时,可不计算梁的整体稳定性。

6.2.2 除本标准第 6.2.1 条所规定情况外,在最大刚度主平面内受弯的构件,其整体稳定性应按下式计算:

MxbWxf≤1.0    (6.2.2)

式中:Mx——绕强轴作用的最大弯矩设计值(N·mm);

   Wx——按受压最大纤维确定的梁毛截面模量,当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为 S1 级、S2 级、S3 级或 S4 级时,应取全截面模量;当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为 S5 级时,应取有效截面模量,均匀受压翼缘有效外伸宽度可取 15εk 倍翼缘厚度,腹板有效截面可按本标准第 8.4.2 条的规定采用(mm3);

   φb——梁的整体稳定性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 C 确定。

6.2.3 除本标准第 6.2.1 条所指情况外,在两个主平面受弯的H型钢截面或工字形截面构件,其整体稳定性应按下式计算:

MxbWxf+MyyWyf≤1.0    (6.2.3)

式中:Wy——按受压最大纤维确定的对y轴的毛截面模量(mm3);

   φb——绕强轴弯曲所确定的梁整体稳定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 C 计算。

6.2.4 当箱形截面简支梁符合本标准第 6.2.1 条的要求或其截面尺寸(图 6.2.4)满足 h/b0≤6,l1/b0≤95εk2 时,可不计算整体稳定性,l1 为受压翼缘侧向支承点间的距离(梁的支座处视为有侧向支承)。

图 6.2.4 箱形截面

6.2.5 梁的支座处应采取构造措施,以防止梁端截面的扭转。当简支梁仅腹板与相邻构件相连,钢梁稳定性计算时侧向支承点距离应取实际距离的 1.2 倍。

6.2.6 用作减小梁受压翼缘自由长度的侧向支撑,其支撑力应将梁的受压翼缘视为轴心压杆计算。

6.2.7 支座承担负弯矩且梁顶有混凝土楼板时,框架梁下翼缘的稳定性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 λn,b≤0.45 时,可不计算框架梁下翼缘的稳定性。

  2 当不满足本条第 1 款时,框架梁下翼缘的稳定性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b1——受压翼缘的宽度(mm);

   t1——受压翼缘的厚度(mm);

   W1x——弯矩作用平面内对受压最大纤维的毛截面模量(mm3);

   φd——稳定系数,根据换算长细比 λe 按本标准附录 D 表 D.0.2 采用;

   λn,b——正则化长细比;

   σcr——畸变屈曲临界应力(N/mm2);

    l——当框架主梁支承次梁且次梁高度不小于主梁高度一半时,取次梁到框架柱的净距;除此情况外,取梁净距的一半(mm)。

  3 当不满足本条第 1 款、第 2 款时,在侧向未受约束的受压翼缘区段内,应设置隅撑或沿梁长设间距不大于 2 倍梁高并与梁等宽的横向加劲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