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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7.5.1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的设置部位,应根据房屋的总层数按本规范第 7.3.1 条、第 7.4.1 条的规定设置。

  2 构造柱、芯柱的构造,除应符合下列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7.3.2、7.4.2、7.4.3 条的规定:

1)砖砌体墙中构造柱截面不宜小于 240mm×240mm(墙厚 190mm 时为 240mm×190mm);

2)构造柱的纵向钢筋不宜少于 4φ14,箍筋间距不宜大于 200mm;芯柱每孔插筋不应小于 1φ14,芯柱之间沿墙高应每隔 400mm 设 φ4 焊接钢筋网片。

  3 构造柱、芯柱应与每层圈梁连接,或与现浇楼板可靠拉接。

7.5.2 过渡层墙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砌体墙的中心线宜与底部的框架梁、抗震墙的中心线相重合;构造柱或芯柱宜与框架柱上下贯通。

  2 过渡层应在底部框架柱、混凝土墙或约束砌体墙的构造柱所对应处设置构造柱或芯柱;墙体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层高;芯柱除按本规范表 7.4.1 设置外,最大间距不宜大于 1m。

  3 过渡层构造柱的纵向钢筋,6、7 度时不宜少于 4φ16,8 度时不宜少于 4φ18。过渡层芯柱的纵向钢筋,6、7 度时不宜少于每孔 1φ16,8 度时不宜少于每孔 1φ18。一般情况下,纵向钢筋应锚入下部的框架柱或混凝土墙内;当纵向钢筋锚固在托墙梁内时,托墙梁的相应位置应加强。

  4 过渡层的砌体墙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沿纵横墙通长的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其截面高度不小于 60mm,宽度不小于墙厚,纵向钢筋不少于 2φ10,横向分布筋的直径不小于 6mm 且其间距不大于 200mm。此外,砖砌体墙在相邻构造柱间的墙体,应沿墙高每隔 360mm 设置 2φ6 通长水平钢筋和 φ4 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 φ4 点焊钢筋网片,并锚入构造柱内;小砌块砌体墙芯柱之间沿墙高应每隔 400mm 设置 φ4 通长水平点焊钢筋网片。

  5 过渡层的砌体墙,凡宽度不小于 1.2m 的门洞和 2.1m 的窗洞,洞口两侧宜增设截面不小于120mm×240mm(墙厚 190mm 时为 120mm×190mm)的构造柱或单孔芯柱。

  6 当过渡层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框架梁、墙体不对齐时,应在底部框架内设置托墙转换梁,并且过渡层砖墙或砌块墙应采取比本条4款更高的加强措施。

7.5.3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部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时,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周边应设置梁(或暗梁)和边框柱(或框架柱)组成的边框;边框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 1.5 倍,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 2.5 倍;边框柱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 2 倍。

  2 墙板的厚度不宜小于 160mm,且不应小于墙板净高的 1/20;墙体宜开设洞口形成若干墙段,各墙段的高宽比不宜小于 2。

  3 墙体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30%,并应采用双排布置;双排分布钢筋间拉筋的间距不应大于 600mm,直径不应小于 6mm。

  4 墙体的边缘构件可按本规范第 6.4 节关于一般部位的规定设置。

7.5.4 当 6 度设防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砖房的底层采用约束砖砌体墙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墙厚不应小于 240mm,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l0,应先砌墙后浇框架。

  2 沿框架柱每隔 300mm 配置 2φ8 水平钢筋和 φ4 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并沿砖墙水平通长设置;在墙体半高处尚应设置与框架柱相连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3 墙长大于 4m 时和洞口两侧,应在墙内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7.5.5 当 6 度设防的底层框架-抗震墙彻块房屋的底层采用约束小砌块砌体墙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厚不应小于 190mm,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bl0,应先砌墙后浇框架。

  2 沿框架柱每隔 400mm 配置 2φ8 水平钢筋和 φ4 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并沿砌块墙水平通长设置;在墙体半高处尚应设置与框架柱相连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系梁截面不应小于 190mm×190mm,纵筋不应小于 4φ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φ6,间距不应大于 200mm。

  3 墙体在门、窗洞口两侧应设置芯柱,墙长大于 4m 时,应在墙内增设芯柱,芯柱应符合本规范第 7.4.2 条的有关规定;其余位置,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替代芯柱,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符合本规范第 7.4.3 条的有关规定。

7.5.6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框架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的截面不应小于 400mm×400mm,圆柱直径不应小于 450mm。

  2 柱的轴压比,6 度时不宜大于 0.85,7 度时不宜大于 0.75,8 度时不宜大于 0.65。

  3 柱的纵向钢筋最小总配筋率,当钢筋的强度标准值低于 400MPa 时,中柱在 6、7 度时不应小于 0.9%,8 度时不应小于 1.1%;边柱、角柱和混凝土抗震墙端柱在 6、7 度时不应小于 1.0%,8 度时不应小于1.2%。

  4 柱的箍筋直径,6、7 度时不应小于 8mm,8 度时不应小于 10mm,并应全高加密箍筋,间距不大于 100mm。

  5 柱的最上端和最下端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一、二、三级的增大系数应分别按 1.5、1.25 和 1.15 采用。

7.5.7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楼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过渡层的底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板厚不应小于 120mm;并应少开洞、开小洞,当洞口尺寸大于 800mm 时,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

  2 其他楼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均应设现浇圈梁;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抗震墙体周边均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可靠连接。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5.5.8、5.5.9 条取代(原则性)。

7.5.8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 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 1/10。

  2 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 8mm,间距不应大于 200mm;梁端在 1.5 倍梁高且不小于 1/5 梁净跨范围内,以及上部墙体的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 500mm 且不小于梁高的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100mm。

  3 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 2φl4,间距不应大于 200mm。

  4 梁的纵向受力钢筋和腰筋应按受拉钢筋的要求锚固在柱内,且支座上部的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关要求。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无取代。

7.5.9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柱、混凝土墙和托墙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2 过渡层砌体块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10,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等级不应低于 Ml0,砌块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等级不应低于 Mbl0。

7.5.10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7.3 节、第 7.4 节和第 6 章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