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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

3.10.1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应根据其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场地条件、结构类型和不规则性,建筑和附属设施 的功能要求、投资规模、震后的损失、社会影响和修复难易程度等,对选定的抗震性能目标进行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分析与论证。

3.10.2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应根据实际工程需要和可行性,选定具有 明确的性能目标。建筑的性能目标,宜采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的建筑性能状态要求进行表征,包括对应于不同地震动水准的结构和非结构的性能要求。

3.10.3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建筑应按下列要求选定地震动水准:

1)对设计工作年限 50 年的建筑,可选用本标准的多遇地震、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的地震作用,其中,设防地震的加速度应按本 标准表 3.2.2 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采用,设防地震的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6 度、7 度(0.10g)、7 度(0.15g)、8 度(0.20g)、8 度(0.30g)、9 度 时分别取 0.12、0.23、0.34、0.45、0.68 和 0.90;

2)对设计工作年限超过 50 年的建筑,宜按实际需要和可能,经专门研究后对地震作用作适当调整 ;

3)对处于发震断裂两侧 10km 以内的建筑,地震动参数应计入近场影响,5km 及以内宜乘以增大系数 1.5,5km 以外宜乘以不小于 1.25 的增大系数。

  2 建筑抗震性能目标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建筑,其性能目标应不低于本标准第 1.0.1 条对基本设防目标的规定 ;

2)预期地震动水准下需保持正常使用的建筑,其设计应综合考虑结构及其构件、建筑非结构构件、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以及专门仪器对其使用功能的影响,其结构竖向抗恻力构件和非结构部分的设计要,应分别按不低于本标准附录 M.1 中有关性能 2 的规定和附录 M.2 中有关性能 2 的规定采用;也可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建筑性能目标。

  3 建筑抗震性能设计的具体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或关键部位抗震承载能力、抗震变形能力的具体指标 应根据选定的性能目标确定,并应计及地震作用取值的不确定性适当设置的冗余;

2)结构构件的抗震承载能力指标宜根据不同地震动水准、结构不同部位、不同构件类型的抗震要求确定,包括不发生脆性剪切破坏、形成塑性铰、达到屈服值或保持弹性等;

3)结构构件的抗震变形能力指标宜根据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结构不同部位的预期变形状态 确定;

4)结构构件的延性要求应根据其预期的变形状态确定,当构件的承载 能力与实际需求相比明显提高时,延性构造可适当降低。

3.10.4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的结构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析模型应正确、合理地反映地震作用的传递途径和结构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 的工作状态。

  2 结构分析方法应根据预期性能目标下结构的工作状态强度。当结构处于弹性 状态时可采用线性方法;当结构处于弹塑性状态时,可根据结构进入塑性程度和部位采用等效线性方法、静力非线性方法或动力非线性方法。

  3 结构非线性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非线性分析模型相对于线性分析模型可有适当简化,二者在多遇地震下的线性分析结果应基本一致;

2)结构分析时应计入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并合理结构构件的弹塑性参数, 其中,构件的承载能力应依据实际截面和实际配筋等信息确定;

3)结构非线性计算结果宜与弹性假定计算结果进行对比分析,以识别构件可能破坏部位及弹塑性变形程度。

3.10.5 结构及其构件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参考目标和设计方法,可按本 标准附录 M 第 M.1 节的规定采用。

  建筑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参考目标和设计方法,可按本标准附录 M 第 M.2 节的规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