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2.3.1、2.3.2 条取代。
3.1.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 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3.1.3
对按规定需编制抗震设防专篇的建筑,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抗震设防专篇,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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