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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地震影响 条文说明

  多年来地震经验表明,在宏观烈度相似的情况下,处在大震级、远震中距下的柔性建筑,其震害要比中、小震级近震中距的情况重得多;理论分析也发现,震中距不同时反应谱频谱特性并不相同。抗震设计时,对同样场地条件、同样烈度的地震,按震源机制、震级大小和震中距远近区别对待是必要的,建筑所受到的地震影响,需要采用设计地震动的强度及设计反应谱的特征周期来表征。

  作为一种简化,89 规范主要籍助于当时的地震烈度区划,引入了设计近震和设计远震,后者可能遭遇近、远两种地震影响,设防烈度为 9 度时只考虑近震的地震影响;在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设计近、远震用两组地震影响系数α曲线表达,按远震的曲线设计就已包含两种地震用不利情况。

  2001 规范明确引入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与当时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 A1 和中国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区划图 B1)相匹配。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是根据建设部 1992 年 7 月 3 日颁发的建标 [1992]419 号《关于统一抗震设计规范地面运动加速度设计取值的通知》而做出的。通知中有如下规定:

  术语名称: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定义:50 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 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取值:7 度 0.10g,8 度 0.20g,9 度 0.40g。

  本规范表 3.2.2 所列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与抗震设防烈度的对应关系即来源于上述文件。其取值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 附录 A 所规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即在 0.10g 和 0.20g 之间有一个 0.15g 的区域,0.20g 和 0.40g 之间有一个 0.30g 的区域,在这二个区域内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除另有具体规定外,分别同 7 度和 8 度,在本规范表 3.2.2 中用括号内数值表示。本规范表 3.2.2 中还引入了与 6 度相当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0.05g。

  “设计特征周期”即设计所用的地震影响系数的特征周期(Tg),简称特征周期。89 规范规定,其取值根据设计近、远震和场地类别来确定,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只考虑设计近震,需要考虑设计远震的地区很少(约占县级城镇的 5%)。2001 规范将 89 规范的设计近震、远震改称设计地震分组,可更好体现震级和震中距的影响,建筑工程的设计地震分为三组。根据规范编制保持其规定延续性的要求和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决策,2001 规范的设计地震的分组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 附录 B 的基础上略作调整。2010 年修订对各地的设计地震分组作了较大的调整,使之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B1》GB18306-2001 一致。此次局部修订继续保持这一原则,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 附录 B 的规定确定设计地震分组。

  为便于设计单位使用,本规范在附录 A 给出了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按民政部编 2015 行政区划简册,包括地级市的市辖区)的中心地区(如城关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