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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筒体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6.7.1 框架-核心筒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2 除加强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外,按框架-核心筒计算分析的框架部分各层地震剪力的最大值不宜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 10%。当小于 10%时,核心筒墙体的地震剪力应适当提高,边缘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应适当加强;任一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 15%。 2 加强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7.2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筒中筒结构的内筒,其抗震墙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6.4 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的厚度、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应符合本规范第 6.5 节的规定;筒体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上一层,当侧向刚度无突变时不宜改变墙体厚度。 2 框架-核心筒结构一、二级筒体角部的边缘构件宜按下列要求加强: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宜全部采用箍筋,且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宜敢墙肢截面高度的 1/4,底部加强部位以上的全高范围内宜按转角墙的要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3 内筒的门洞不宜靠近转角。 6.7.3 楼面大梁不宜支承在内筒连梁上。楼面大梁与内筒或核心筒墙体平面外连接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 6.7.4 一、二级核心筒和内筒中跨高比不大于 2 的连梁,当梁截面宽度不小于 400mm 时,可采用交叉暗柱配筋,并应设置普通箍筋;截面宽度小于 400mm 但不小于 200mm 时,除配置普通箍筋外,可另增设斜向交叉构造钢筋。 6.7.5 筒体结构转换层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E 第 E.2 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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