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非结构构件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5.1.12 条取代。
3.7.2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由相关专业人员分别负责进行。
3.7.3 附着于楼、屋面结构上的非结构构件,以及楼梯间的非承重墙体,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连接或锚固,避免地震时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设备。
3.7.4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5.1.3 条取代。
3.7.5 幕墙、装饰贴面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连接,避免地震时脱落伤人。
3.7.6 安装在建筑上的附属机械、电气设备系统的支座和连接,应符合地震时使用功能的要求,且不应导致相关部件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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