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2 房屋隔震设计要点
隔震支座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验算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验算。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根据水平向减震系数确定;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8 度(0.20g)、8 度(0.30g)和 9 度时分别不应小于隔震层以上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 20%、30%和 40%。
12.2.2 建筑结构隔震设计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体系的计算简图,应增加由隔震支座及其顶部梁板组成的质点;对变形特征为剪切型的结构可采用剪切模型(图 12.2.2);当隔震层以上结构的质心与隔震层刚度中心不重合时,应计入扭转效应的影响。隔震层顶部的梁板结构,应作为其上部结构的一部分进行计算和设计。
图 12.2.2 隔震结构计算简图 2 一般情况下,宜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计算;输入地震波的反应谱特性和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5.1.2 条的规定;计算结果宜取其包络值;当处于发震断层 10km 以内时,输入地震波应考虑近场影响系数,5km 以内宜取 1.5,5km 以外可取不小于 1.25。 3 砌体结构及基本周期与其相当的结构可按本规范附录 L 简化计算。 12.2.3 隔震层的橡胶隔震支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支座在表 12.2.3 所列的压应力下的极限水平变位,应大于其有效直径的 0.55 倍和支座内部橡胶层总厚度 3 倍二者的较大值。 2 在经历相应设计基准期的耐久试验后,隔震支座刚度、阻尼特性变化不超过初期值的±20%;徐变量不超过支座内部橡胶层总厚度的 5%。 3 各橡胶隔震支座在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竖向平均压应力设计值不应超过表 12.2.3 的规定。 表 12.2.3 橡胶隔震支座平均压应力限值
12.2.4 隔震层的布置、竖向承载力、侧向刚度和阻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层宜设置在结构的底部或下部,其橡胶隔震支座应设置在受力较大的位置,间距不宜过大,其规格、数量和分布应根据竖向承载力、侧向刚度和阻尼的要求通过计算确定。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应保持稳定,不宜出现不可恢复的变形。隔震层橡胶支座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拉应力不应大于 1MPa。 2 隔震层的水平动刚度和等效黏滞阻尼比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Kh=∑Kj (12.2.4-1) ξeq=∑Kjξj/Kh (12.2.4-2) 式中 ξeq——隔震层等效黏滞阻尼比; Kh——隔震层水平动刚度; ξj——j 隔震支座由试验确定的等效黏滞阻尼比,设置阻尼装置时,应包括相应阻尼比; Kj——j 隔震支座(含消能器)由试验确定的水平等效刚度。 3 隔震支座由试验确定设计参数时,竖向荷载应保持本规范表 12.2.3 的压应力限值;对水平向减震系数计算,应取剪切变形 100%的等效刚度和等效黏滞阻尼比;对罕遇地震验算,宜采用剪切变形 250%时的等效刚度和等效黏滞阻尼比,当隔震支座直径较大时可采用剪切变形 100%时的等效刚度和等效黏滞阻尼比。当采用时程分析时,应以试验所得滞回凸线作为计算依据。 12.2.5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多层结构,水平地震作用沿高度可按重力荷载代表值分布。 2 隔震后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可按本规范第 5.1.4、第 5.1.5 条确定。其中,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下式计算: αmaxl=βαmax/ψ (12.2.5) 式中:αmaxl——隔震后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αmax——非隔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按本规范第 5.1.4 条采用; β——水平向减震系数;对于多层建筑,为按弹性计算所得的隔震与非隔震各层层间剪力的最大比值。对高层建筑结构,尚应计算隔震与非隔震各层倾覆力矩的最大比值,并与层间剪力的最大比值相比较,取二者的较大值; ψ——调整系数;一般橡胶支座,取 0.80;支座剪切性能偏差为 S-A 类,取 0.85;隔震装置带有阻尼器时,相应减少 0.05。
3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非隔震结构在 6 度设防时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并应进行抗震验算;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5.2.5 条对本地区设防烈度的最小地震剪力系数的规定。 4 9 度时和 8 度且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 0.3 时,隔震层以上的结构应进行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隔震层以上结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时,各楼层可视为质点,并按本规范式(5.3.1-2)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沿高度的分布。 12.2.6 隔震支座的水平剪力应根据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的水平剪力按各隔震支座的水平刚度分配;当按扭转耦联计算时,尚应计及隔震支座的扭转刚度。 ui≤[ui] (12.2.6-1) ui=ηiuc (12.2.6-2) 式中 ui —— 罕遇地震作用下第 i 个隔震支座考虑扭转的水平位移; [ui]——第 i 个隔震支座的水平位移限值;对橡胶隔震支座,不应超过该支座有效直径的 0.55 倍和支座各橡胶层总厚度 3.0 倍二者的较小值; uc——罕遇地震下隔震层质心处或不考虑扭转的水平位移; ηi——第 i 个隔震支座的扭转影响系数应取考虑扭转和不考虑扭转时 i 支座计算位移的比值;当隔震层以上结构的质心与隔震层刚度中心在两个主轴方向均无偏心时,边支座的扭转影响系数不应小于 1.15。 12.2.7 隔震层结构的隔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层结构应采取不阻碍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发生大变形的下列措施:
2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抗震措施,当水平向减震系数大于 0.40 时(设置阻尼器时为 0.38)不应降低非隔震时的有关要求;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 0.40 时(设置阻尼器时为 0.38),可适当降低本规范有关章节对非隔震建筑的要求,烈度降低不得超过 1 度,与抵抗竖向地震作用有关的抗震构造措施不应降低。此时,对砌体结构,可按本规范附录 L 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12.2.8 隔震层与上部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层顶部应设置梁板式楼盖,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2 隔震支座和阻尼器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层支墩、支柱及相连构件,应采用隔震结构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底部的竖向力、水平力和力矩进行承载力验算。 2 隔震层以下的结构(包括地下室和隔震塔楼下的底盘)中直接支承隔震层以上结构的相关构件,应满足嵌固的刚度比和隔震后设防地震的抗震承载力要求,并按罕遇地震进行抗剪承载力验算。隔震层以下地面以上的结构在罕遇地震下的层间位移角限值应满足表 12.2.9 要求。 3 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和地基处理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进行,甲、乙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级确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表 12.2.9 隔震层以下地面以上结构罕遇地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