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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单层空旷房屋 (Ⅰ)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较空旷的单层大厅和附属房屋组成的公共建筑。 10.1.2 大厅、前厅、舞台之间,不宜设防震缝分开;大厅与两侧附属房屋之间可不设防震缝。但不设缝时应加强连接。
1 7 度(0.15g)、8 度、9 度的大厅。 2 大厅内设有挑台。 3 7 度(0.10g)时,大厅跨度大于 12m 或柱顶高度大于 6m。 4 6 度时,大厅跨度大于 15m 或柱顶高度大于 8m。
10.1.4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屋盖的承重结构除第 10.1.3 条规定者外,可在大厅纵墙屋架支点下增设钢筋混凝土-砖组合壁柱,不得采用无筋砖壁柱。 10.1.5 前厅结构布置应加强横向的侧向刚度,大门处壁柱 和前厅内独立柱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 10.1.6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连接处的横墙,应加强侧向刚度,设置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10.1.7 大厅部分其他要求可参照本规范第 9 章,附属房屋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10.1.8 10.1.9 10.1.10 10.1.11
10.1.13 10.1.14
1 应在横墙两端,纵向梁支点及大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框架柱或构造柱。 2 嵌砌在框架柱间的横墙应有部分设计成抗震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 舞台口的柱和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舞台口大梁上承重砌体墙应设置间距不大于 4m 的立柱和间距不大于 3m 的圈梁,立柱、圈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及与周围砌体的拉结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的要求。 4 9 度时,舞台口大梁上的墙体应采用轻质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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