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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1.0.2 条取代。

1.0.3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7、8 和 9 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建筑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可采用本规范规定的基本方法。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 9 度地区的建筑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注:本规范“6 度、7 度、8 度、9 度”即“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7 度、8 度、9 度”的简称。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2.2.1 条取代。

1.0.5 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所对应的烈度值)。

1.0.6 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