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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 8.1.1 的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注:多层钢结构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G 的规定。

表 8.1.1    钢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结构类型

6、7 度

8 度

9 度

 框架

110

90

50

 框架-支撑(抗震墙板)

220

200

140

 筒体(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和巨型框架

300

260

180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8.1.2 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最大高宽比不宜超过表 8.1.2 的规定。

表 8.1.2    钢结构民用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宽比

烈  度

6、7 度

8 度

9 度

最大高宽比

6.5

6.0

5.5

注:计算高宽比的高度从室外地面算起。

8.1.3 钢结构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并采取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

8.1.4 钢结构房屋宜避免采用本规范第 3.4 节规定的不规则建筑结构方案,不设防震缝;需要设置防震缝时,缝宽应不小于相应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 1.5 倍。

8.1.5 不超过 12 层的钢结构房屋可采用框架结构、框架支撑结构或其他结构类型;超过 12 层的钢结构房屋、8、9 度时,宜采用偏心支撑、带竖缝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板、内藏钢支撑钢筋混凝土墙板或其他消能支撑及筒体结构。

8.1.6 采用框架-支撑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框架在两个方向的布置均宜基本对称,支撑框架之间楼盖的长宽比不宜大于 3。
  2 不超过 12 层的钢结构宜采用中心支撑,有条件时也可采用偏心支撑等消能支撑。超过 12 层的钢结构采用偏心支撑框架时顶层可采用中心支撑。
  3 中心支撑框架宜采用交叉支撑,也可采用人字支撑或单斜杆支撑,不宜采用K形支撑;支撑的轴线应交汇于梁柱构件轴线的交点,确有困难时偏离中心不应超过支撑杆件宽度并应计入由此产生的附加弯矩。
  4 偏心支撑框架的每根支撑应至少有一端与框架梁连接,并在支撑与梁交点和柱之间或同一跨内另一支撑与梁交点之间形成消能梁段。

8.1.7 钢结构的楼盖宜采用压型钢板现浇钢筋混凝土组合楼板或非组合楼板。对不超过 12 层的钢结构尚可采用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板,亦可采用装配式楼板或其他轻型楼盖;对超过 12 层的钢结构,必要时可设置水平支撑。
  采用压型钢板钢筋混凝土组合楼板和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应与钢梁有可靠连接。采用装配式、装配整体式或轻型楼板时,应将楼板预埋件与钢梁焊接,或采取其他保证楼盖整体性的措施。

8.1.8 超过 12 层的钢框架-筒体结构,在必要时可设置由筒体外伸臂或外伸臂和周边桁架组成的加强层。

8.1.9 钢结构房屋设置地下室时,框架-支撑(抗震墙板)结构中竖向连续布置的支撑(抗震墙板)应延伸至基础;框架柱应至少延伸至地下一层。

8.1.10 超过 12 层的钢结构应设置地下室。其基础埋置深度,当采用天然地基时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 1/15;当采用桩基时,桩承台埋深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