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粘土砖、烧结多孔粘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和多层的多排柱内框架砖砌体房屋。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注:1 本章中“普通砖、多孔砖、小砌块”即“烧结普通粘土砖、烧结多孔粘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简称.采用其他烧结砖、蒸压砖的砌体房屋,块体的材料性能应有可靠的试验数据;当砌体抗剪强度不低于粘土砖砌体时,可按本章粘土砖房屋的相应规定执行;
2 6、7 度时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的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不低于粘土砖砌体的 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粘土砖房屋减少一层,高度应减少 3m,且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按增加一层的层数所对应的粘土砖房屋设置,其他要求可按粘土砖房屋的相应规定执行。
7.1.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 7.1.2 的规定。
表 7.1.2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房屋类别
|
最小墙厚度
(mm) |
烈 度
|
6
|
7
|
8
|
9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多
层
砌
体
|
普通砖
多孔砖
多孔砖
小砌体
|
240
240
190
190
|
24
21
21
21
|
8
7
7
7
|
21
21
18
21
|
7
7
6
7
|
18
18
15
18
|
6
6
5
6
|
12
12
—
—
|
4
4
—
—
|
底部框架-抗震墙
多排柱内框架
|
240
240
|
22
16
|
7
5
|
22
16
|
7
5
|
19
13
|
6
4
|
—
—
|
—
—
|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 1/2 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 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m;
3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2 对医院、教学楼等及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 7.1.2 的规定降低 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
注: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 4.20m 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 40% 以上。
3 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楼,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 7.1.2 的规定采用。
7.1.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 7.1.2 的规定。
表 7.1.2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房屋类别 |
最小墙厚度
(mm) |
烈 度 |
6 |
7 |
8 |
9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多
层
砌
体 |
普通砖
多孔砖
多孔砖
小砌体 |
240
240
190
190 |
24
21
21
21 |
8
7
7
7 |
21
21
18
21 |
7
7
6
7 |
18
18
15
18 |
6
6
5
6 |
12
12
—
— |
4
4
—
— |
底部框架-抗震墙
多排柱内框架 |
240
240 |
22
16 |
7
5 |
22
16 |
7
5 |
19
13 |
6
4 |
—
— |
—
— |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 1/2 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 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m;
3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 3m;
4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2 对医院、教学楼等及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 7.1.2 的规定降低 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 4.20m 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 40% 以上。
3 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楼,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 7.1.2 的规定采用。
[2008 年版修订说明]
本条补充了属于乙类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控制要求。
7.1.3 普通砖、多孔砖和小砌块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
3.6m;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底部和内框架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 4.5m。 7.1.3 普通砖、多孔砖和小砌块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 3.6m;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底部和内框架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 4.5m。
注:当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墙体的层高不应超过 3.9m。
[2008 年版修订说明]
作为例外,本条补充了砌体结构层高采用 3.9m 的条件。
7.1.4 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宜符合表 7.1.4 的要求。 表 7.1.4 房屋最大高宽比
烈 度 |
6 |
7 |
8 |
9 |
最大高宽比 |
2.5 |
2.5 |
2.0 |
1.5 |
注:1 单面走廊房屋的总宽度不包括走廊宽度;
2 建筑平面接近正方形时,其高宽比宜适当减小。
7.1.5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 7.1.5 的要求: 表 7.1.5 房屋抗震墙最大间距(mm)
房 屋 类 别 |
烈 度 |
6 |
7 |
8 |
9 |
多层砌体 |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楼盖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楼盖
木楼、楼盖 |
18
15
11 |
18
15
11 |
15
11
7 |
11
7
4 |
底部框架-抗震墙 |
上部各层 |
同多层砌体房屋 |
— |
底层或底部两层 |
21 |
18 |
15 |
— |
多排柱内框架 |
25 |
21 |
18 |
— |
注:1 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
2 表中木楼、屋盖的规定,不适用于小砌块砌体房屋。
7.1.6 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 7.1.6 的要求: 表 7.1.6 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m)
部 位 |
6 度 |
7 度 |
8 度 |
9 度 |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 |
1.0 |
1.0 |
1.2 |
1.5 |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
1.0 |
1.0 |
1.2 |
1.5 |
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
1.0 |
1.0 |
1.0 |
1.0 |
内黔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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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 |
1.5 |
2.0 |
无锚固女儿墙(非出入口处)的最大高度 |
0.5 |
0.5 |
0.5 |
0.0 |
注:1 局部尺寸不足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
2 出入口处的女儿墙应有锚固;
3 多层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纵向窗间墙宽度,不应小于 1.5m。
7.1.7 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2 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3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可采用 50~100mm:
1)房屋立面高差在 6m 以上;
2)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
3)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4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
5 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及出屋面的烟囱。
6 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7.1.7 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2 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3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椏屋高度确定,可采用 50~100mm:
儭房屋立面高差在 6m 以上;
2)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
3)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涩。
4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
5 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及出屋面的烟囱。
6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7 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2008 年版修订说明]
本条补充了对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砌体房屋的楼、屋盖体系的要求,以加强横墙较少、跨度较大房屋的楼、屋盖的整体性。
7.1.8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应对齐或基本对齐。
2 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或基本均匀对称布置。6、7 度且总层数不超过五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砌体抗震墙,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其余情况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 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 度时不应大于 2.5,8 度时不应大于 2.0,且均不应小于 1.0。
4 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第三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 度时不应大于 2.0,8 度时不应大于 1.5,且均不应小于 1.0。
5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式基础或桩基。 7.1.9 多层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宜采用矩形平面,且立面宜规则;楼梯间横墙宜贯通房屋全宽。
2 7 度时横墙间距大于 18m 或 8 度时横墙间距大于 15m,外纵墙的窗间墙宜设置组合柱。
3 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式基础或桩基。 7.1.10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和多层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6 章的有关要求;此时,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6、7、8 度可分别按三、二、一级采用;多排柱内框架的抗震等级 6、7、8 度可分别按四、三、二级采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