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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板柱-抗震墙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6.6.1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章第 6.4 节的有关规定,且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上一层应按本章第 6.4.7 条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其他部位应按第 6.4.8 条设置构造边缘构件;柱(包括抗震墙端柱)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章第 6.3 节对框架柱的有关规定。

6.6.2 房屋的周边和楼、电梯洞口周边应采用有梁框架。

6.6.3 8 度时宜采用有托板或柱帽的板柱节点,托板或柱帽根部的厚度(包括板厚)不宜小于柱纵筋直径的 16 倍。托板或柱帽的边长不宜小于 4 倍板厚及柱截面相应边长之和。

6.6.4 房屋的屋盖和地下一层顶板,宜采用梁板结构。

6.6.5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应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各层板柱部分应满足计算要求,并应能承担不少于各层全部地震作用的 20%。

6.6.6 板柱结构在地震作用下按等代平面框架分析时,其等代梁的宽度宜采用垂直于等代平面框架方向柱距的 50%。

6.6.7 无柱帽平板宜在柱上板带中设构造暗梁,暗梁宽度可取柱宽及柱两侧各不大于 1.5 倍板厚。暗梁支座上部钢筋面积应不小于柱上板带钢筋面积的 50%,暗梁下部钢筋不宜少于上部钢筋的 1/2。

6.6.8 无柱帽柱上板带的板底钢筋,宜在距柱面为 2 倍纵筋锚固长度以外搭接,钢筋端部宜有垂直于板面的弯钩。

6.6.9 沿两个主轴方向通过柱截面的板底连续钢筋的总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式要求:

As≥NG/fy    (6.6.9)

式中 As——板底连续钢筋总截面面积;

   NG——在该层楼板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柱轴压力设计值;

   fy——楼板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