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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桩基

4.4.1 承受竖向荷载为主的低承台桩基,当地面下无液化土层,且桩承台周围无淤泥、淤泥质土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大于 100kPa 的填土时,下列建筑可不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1 本章第 4.2.1 条之 1、3 款规定的建筑;
  2 7 度和 8 度时的下列建筑:

1)一般的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
2)不超过 8 层且高度在 25m 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
3)基础荷载与 2)项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

4.4.2 非液化土中低承台桩基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桩的竖向和水平向抗震承载力特征值,可均比非抗震设计时提高 25%。
  2 当承台周围的回填土夯实至干密度不小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对填土的要求时,可由承台正面填土与桩共同承担水平地震作用;但不应计入承台底面与地基土间的摩擦力。

4.4.3 存在液化土层的低承台桩基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一般浅基础,不宜计入承台周围土的抗力或刚性地坪对水平地震作用的分担作用。
  2 当桩承台底面上、下分别有厚度不小于 1.5m、1.0m 的非液化土层或非软弱土层时,可按下列二种情况进行桩的抗震验算,并按不利情况设计:

1)桩承受全部地震作用,桩承载力按本节第 4.4.2 条取用,液化土的桩周摩阻力及桩水平抗力均应乘以表 4.4.3 的折减系数。

表 4.4.3   土层液化影响折减系数

实际标贯锤击数/临界标贯锤击数

深度 ds(m)

折减系数

≤0.6

ds≤10

0

10<ds≤20

1/3

>0.6~0.8

ds≤10

1/3

10<ds≤20

2/3

>0.8~1.0

ds≤10

2/3

10<ds≤20

1

2)地震作用按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 10%采用,桩承载力仍按本节第 4.4.2 条 1 款取用,但应扣除液化土层的全部摩阻力及桩承台下 2m 深度范围内非液化土的桩周摩阻力。

  3 打入式预制桩及其他挤土桩当平均桩距为 2.5~4 倍桩径且桩数不少于 5×5 时,可计入打桩对土的加密作用及桩身对液化土变形限制的有利影响.当打桩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值达到不液化的要求时,单桩承载力可不折减,但对桩尖持力层作强度校核时,桩群外侧的应力扩散角应取为零.打桩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下式计算:

N1=Np+100ρ(1-e-0.3Np)   (4.4.3)

式中 N1——打桩后的标准贯入锤击数;
    ρ——打入式预制桩的面积置换率;
   Np——打桩前的标准贯入锤击数。

4.4.4 处于液化土中的桩基承台周围,宜用非液化土填筑夯实,若用砂土或粉土则应使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小于本章第 4.3.4 条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4.4.5 液化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密。

4.4.6 在有液化侧向扩展的地段,距常时水线 100m 范围内的桩基除应满足本节中的其他规定外尚应考虑土流动时的侧向作用力,且承受侧向推力的面积应按边桩外缘间的宽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