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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结构体系 3.5.1 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场地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3.5.3 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3.5.4 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结构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芯柱,或采用配筋砌体等。 2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控制截面尺寸和纵向受力钢筋与箍筋的设置,防止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固先于构件破坏。 3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配有足够的非预应力钢筋。 4 钢结构构件应避免局部失稳或整个构件失稳。 5 多、高层的混凝土楼、屋盖宜优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当采用混凝土预制装配式楼、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 [2008 年版修订说明] 本条针对预制混凝土板在强烈地震中容易脱落导致人员伤亡的震害,增加了推荐采用现浇楼、屋盖,特别强调装配式楼、屋盖需加强整体性的基本要求。 3.5.5 结构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3.5.6 装配式单层厂房的各种抗震支撑系统,应保证地震时结构的稳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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