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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13.4.1 附属于建筑的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通信系统、公用天线等与建筑结构的连接构件和部件的抗震措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房屋高度、结构类型和变形特征、附属设备所处的位置和运转要求等,按相关专门标准的要求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下列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可无抗震设防要求:

  ——重力不超过 1.8kN 的设备;

  ——内径小于 25mm 的煤气管道和内径小于 60mm 的电气配管;

  ——矩形截面面积小于 0.38m2 和圆形直径小于 0.70m 的风管;

  ——吊杆计算长度不超过 300mm 的吊杆悬挂管道。

13.4.2 建筑附属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导致其使用功能发生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对于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应注意其强烈振动对连接件的影响,并防止设备和建筑结构发生谐振现象。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其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应使设、备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后能迅速恢复运转。

13.4.3 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

  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能应允许二者间有一定的相对变位。

13.4.4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连接件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13.4.5 建筑内的高位水箱应与所在的结构构件可靠连接;8、9 度时按本规范第 5.1.2 条规定需采用时程分析的高层建筑,尚宜计及水对建筑结构产生的附加地震作用效应。

13.4.6 在设防烈度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相关部位的结构构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