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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在建筑上部结构与基础之间设置隔震层以隔离地震能量的房屋隔震设计,以及在抗侧力结构中设置消能器吸收与消耗地震能量的房屋消能减震设计。
  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 3.8.1 条的规定,其抗震设防目标应符合本规范第 3.8.2 条的规定。

注:1 本章隔震设计指在房屋底部设置的由橡胶隔震支座和阻尼器等部件组成的隔震层,以延长整个结构体系的自振周期、增大阻尼,减少输入上部结构的地震能量,达到预期防震要求。
  2 消能减震设计指在房屋结构中设置消能装置,通过其局部变形提供附加阻尼,以消耗输入上部结构的地震能量,达到预期防震要求。

12.1.2 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应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建筑结构方案和建筑使用要求,与采用抗震设计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的对比分析,后确定其设计方案。

12.1.3 需要减少地震作用的多层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框架等结构类型的房屋,采用隔震设计时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结构体型基本规则,不隔震时可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采用本规范第 5.1.2 条规定的底部剪力法进行计算且结构基本周期小于 1.0s;体型复杂结构采用隔震设计,宜通过模型试验后确定。
  2 建筑场地宜为Ⅰ、Ⅱ、Ⅲ类,并应选用稳定性较好的基础类型。
  3 风荷载和其他非地震作用的水平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总水平力不宜超过结构总重力的 10%。
  4 隔震层应提供必要的竖向承载力、侧向刚度和阻尼;穿过隔震层的设备配管、配线,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有效措施适应隔震层的罕遇地震水平位移。

12.1.4 需要减少地震水平位移的钢和钢筋混凝土等结构类型的房屋宜采用消能减震设计。
  消能部件应对结构提供足够的附加阻尼尚应根据其结构类型分别符合本规范相应章节的设计要求。

12.1.5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时,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的耐久性和设计参数应由试验确定。
  2 设置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的部位,除按计算确定外,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
  3 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性能要求,安装前应对工程中所用的各种类型和规格的原型部件进行抽样检测,每种类型和每一规格的数量不应少于 3 个,抽样检测的合格率应为 100%。

12.1.6 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尚应符合相关专门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