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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抗震构造措施

10.3.1 大厅的屋盖构造,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10.3.2 大厅的钢筋混凝土柱和组合砖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组合砖柱纵向钢筋的上端应锚入屋架底部的钢筋混凝土圈梁内。组合柱的纵向钢筋,除按计算确定外,且 6 度Ⅲ、Ⅳ类场地和 7 度Ⅰ、Ⅱ类场地每侧不应少于 4φ14,7 度Ⅲ、Ⅳ类场地和 8 度Ⅰ、Ⅱ类场地每侧不应少于 4φ16。
  2 钢筋混凝土柱应按抗震等级为二级框架柱设计,其配筋量应按计算确定。

10.3.3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间轴线上横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在横墙两端,纵向梁支点及大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框架柱或构造柱。
  2 嵌砌在框架柱间的横墙应有部分设计成抗震等级为二级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 舞台口的柱和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舞台口大梁上承重砌体墙应设置间距不大于 4m 的立柱和间距不大于 3m 的圈梁,立柱、圈梁的截面尺寸、配筋及与周围砌体的拉结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要求。
  4 9 度时,舞台口大梁上的砖墙不应承重。
10.3.4 大厅柱(墙)顶标高处应设置现浇圈梁,并宜沿墙高每隔 3m 左右增设一道圈梁。梯形屋架端部高度大于 900mm 时还应在上弦标高处增设一道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 180mm,宽度宜与墙厚相同,纵筋不应少于 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 200mm。

10.3.5 大厅与两侧附属房屋间不设防震缝时,应在同一标高处设置封闭圈梁并在交接处拉通,墙体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 500mm 设置 2φ6 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 1m。

10.3.6 悬挑式挑台应有可靠的锚固和防止倾覆的措施。

10.3.7 山墙应沿屋面设置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锚拉;山墙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柱或组合柱,其截面和配筋分别不宜小于排架柱或纵墙组合柱,并应通到山墙的顶端与卧梁连接。

10.3.8 舞台后墙,大厅与前厅交接处的高大山墙,应利用工作平台或楼层作为水平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