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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基本原则

5.1.1 混凝土结构应进行整体作用效应分析,必要时尚应对结构中受力状况特殊的部分进行更详细的分析。

5.1.2 当结构在施工和使用期的不同阶段有多种受力状况时,应分别进行结构分析,并确定其最不利的作用效应组合。

  结构可能遭遇火灾、飓风、爆炸、撞击等偶然作用时,尚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结构分析。

5.1.3 结构分析的模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分析采用的计算简图、几何尺寸、计算参数、边界条件、结构材料性能指标 以及构造措施等应符合实际工作状况;

  2 结构上可能的作用及其组合、初始应力和变形状况等,应符合结构的实际状况;

  3 结构分析中所采用的各种近似假定和简化,应有理论、试验依据或经工程实践验证;计算结果的 精度应符合工程设计的要求。

5.1.4 结构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满足力学平衡条件;

  2 在不同程度上符合变形协调条件,包括节点和边界的约束条件;

  3 采用合理的材料本构关系或构件单元的受力-变形关系。

5.1.5 结构分析时,应根据结构类型、材料性能和受力特点等选择下列方法:

  1 弹性分析方法;

  2 塑性内力重分布分析方法;

  3 弹塑性分析方法;

  4 塑性极限分析方法;

  5 试验分析方法。

5.1.6 结构分析所采用的计算软件应经考核和验证,其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应对分析结果进行判断和校核,在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