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层

10.1 一般规定 条文说明

10.1.1 确保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在施工阶段的安全,明确规定了在施工阶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等验算,施工阶段包括制作、张拉、运输及安装等工序。

10.1.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 的有关规定,当进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荷载组合时,应计算预应力作用效应并参与组合,对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超静定结构,预应力效应为综合内力 Mr、Vr 及 Nr,包括预应力产生的次弯矩、次剪力和次轴力。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预应力作用分项系数 γp 应按预应力作用的有利或不利分别取 1.0 或 1.2。当不利时,如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构件锚头局压区的张拉控制力,预应力作用分项系数 γp 应取 1.2。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预应力作用分项系数 γp 通常取 1.0。当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预应力筋超出有效预应力值达到强度设计值之间的应力增量仍为结构抗力部分;当按本规范第 6 章的实用方法进行承载力计算时,仅次内力应参与荷载效应组合和设计计算。

  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当预应力作用效应列为公式左端项参与作用效应组合时,由于预应力筋的数量和设计参数已由裂缝控制等级的要求确定,且总体上是有利的,根据工程经验,对参与组合的预应力作用效应项,应取结构重要性系数 γ0=1.0;对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框架梁端预应力筋偏心弯矩在柱中产生的次弯矩等,其预应力作用效应为不利时,γ0 应按本规范公式(3.3.2-1)执行。

  本规范为避免出现冗长的公式,在诸多计算公式中并没有具体列出相关次内力。因此,当应用本规范公式进行正截面受弯、受压及受拉承载力计算,斜截面受剪及受扭截面承载力计算,以及裂缝控制验算时,均应计入相关次内力。

  本次修订增加了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承受静力荷载的设计规定,主要有裂缝控制,张拉控制应力限值,有关的预应力损失值计算,受弯构件正截面承载力计算时无粘结预应力筋的应力设计值、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受弯构件的裂缝控制验算及挠度验算,受弯构件和板柱结构中有粘结纵向钢筋的配置,以及施工张拉阶段截面边缘混凝土法向应力控制和预拉区构造配筋,防腐及防火措施。以上规定的条款列在本章及本规范相关章节的条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