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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叠合构件

(Ⅰ) 水平叠合构件

9.5.1 二阶段成形的水平叠合受弯构件,当预制构件高度不足全截面高度的40%时,施工阶段应有可靠的支撑。

  施工阶段有可靠支撑的叠合受弯构件,可按整体受弯构件设计计算,但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和叠合面受剪承载力应按本规范附录 H 计算。

  施工阶段无支撑的叠合受弯构件,应对底部预制构件及浇筑混凝土后的叠合构件按本规范附录H的要求进行二阶段受力计算。

9.5.2 混凝土叠合梁、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叠合梁的叠合层混凝土的厚度不宜小于 1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30。预制梁的箍筋应全部伸入叠合层,且各肢伸入叠合层的直线段长度不宜小于 10d,d 为箍筋直径。预制梁的顶面应做成凹凸差不小于 6mm 的粗糙面。

  2 叠合板的叠合层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 4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25。预制板表面应做成凹凸差不小于 4mm 的粗糙面。承受较大荷载的叠合板以及预应力叠合板,宜在预制底板上设置伸入叠合层的构造钢筋。

9.5.3 在既有结构的楼板、屋盖上浇筑混凝土叠合层的受弯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9.52 条的规定,并按本规范第 3.3 节、第 3.7 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