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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基本原则 5.1.1 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和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作用(荷载)对结构的整体进行作用(荷载)效应分析;必要时,尚应对结构中受力状况特殊的部分进行更详细的结构分析。 5.1.2 当结构在施工和使用期的不同阶段有多种受力状况时,应分别进行结构分析,并确定其最不利的作用效应组合。 5.1.3 结构分析所需的各种几何尺寸,以及所采用的计算图形、边界条件、作用的取值与组合、材料性能的计算指标、初始应力和变形状况等,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并应具有相应的构造保证措施。 5.1.4 结构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5.1.5 结构分析时,宜根据结构类型、构件布置、材料性能和受力特点等选择下列方法: 5.1.6 结构分析所采用的电算程序应经考核和验证,其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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