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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基本原则

5.1.1 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和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作用(荷载)对结构的整体进行作用(荷载)效应分析;必要时,尚应对结构中受力状况特殊的部分进行更详细的结构分析。

5.1.2 当结构在施工和使用期的不同阶段有多种受力状况时,应分别进行结构分析,并确定其最不利的作用效应组合。
  结构可能遭遇火灾、爆炸、撞击等偶然作用时,尚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结构分析。

5.1.3 结构分析所需的各种几何尺寸,以及所采用的计算图形、边界条件、作用的取值与组合、材料性能的计算指标、初始应力和变形状况等,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并应具有相应的构造保证措施。
  结构分析中所采用的各种简化和近似假定,应有理论或试验的依据,或经工程实践验证。计算结果的准确程度应符合工程设计的要求。

5.1.4 结构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满足力学平衡条件;
  2 应在不同程度上符合变形协调条件,包括节点和边界的约束条件;
  3 应采用合理的材料或构件单元的本构关系。

5.1.5 结构分析时,宜根据结构类型、构件布置、材料性能和受力特点等选择下列方法:
  ——线弹性分析方法;
  ——考虑塑性内力重分布的分析方法;
  ——塑性极限分析方法;
  ——非线性分析方法;
  ——试验分析方法。

5.1.6 结构分析所采用的电算程序应经考核和验证,其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对电算结果,应经判断和校核;在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