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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规定

3.2.1 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表 3.2.1 的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表 3.2.1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建筑物类型

一级
二级
三级

很严重
严重
不严重

重要的建筑物
一般的建筑物
次要的建筑物

注: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3.2.2 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使用阶段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份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其重要程度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三级。

3.2.3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γ0S≤R     (3.2.3-1)

R = R(fc,fs,ak,……)   (3.2.3-2)

式中 γ0——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 100 年及以上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 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 50 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 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 5 年及以下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 0.9;在抗震设计中,不考虑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系数;
    S——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规定进行计算;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在抗震设计时,应除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γRE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函数;
 fc、fs——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
   ak——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性能有明显的不利影响时,可另增减一个附加值。
  公式(3.2.3-1)中的 γ0S,在本规范各章中用内力设计值(N、M、V、T 等)表示;对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尚应按本规范第 6.1.1 条的规定考虑预应力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