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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风荷载标准值及基本风压

8.1.1 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述规定强度:

  1 计算主要受力结构时,应按下式计算:

wk = βzμsμzw0    (8.1.1-1)

式中:wk——风荷载标准值(kN/m2);

    βz——高度 z 处的风振系数;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w0——基本风压(kN/m2)。

  2 当计算围护结构时,应按下式计算:

wk = βgzμs1μzw0    (8.1.1-2)

式中:βgz——高度 z 处的阵风系数;

   μs1——局部风压体型系数。

注:1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4.6.1 条取代。

8.1.2 基本风压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方法确定 50 年重现期的风压,但不得小于 0.3kN/m2。对于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他结构,基本风压的取值应适当提高,并应符合有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注:1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4.6.2 条取代。

8.1.3 全国各城市的基本雪压应按本规范附录 E 中表 E.5 重现期 R 为 50 年的值采用。当城市或建设地点的基本风压值在本规范表 E.5 没有给出时,基本风压值应按本规范附录 E 规定的方法,根据基本风压的定义和当地年最大风速资料,按基本风压定义,通过统计分析确定,分析时应考虑样本数量的影响。当地没有风速资料时,可根据附近地区规定的基本风压或长期资料,通过气象和地形条件的对比分析确定;也可比照本规范附录 E 中附图 E.6.3 全国基本风压分布图近似确定。

8.1.4 风荷载的组合值、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可分别取 0.6、0.4 和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