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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地基复杂程度、建筑物规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分为三个设计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 3.0.1 选用。 表 3.0.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1 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 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变形验算:
4 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5 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 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3.0.3 表 3.0.3 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 表 3.0.3 可不作地基变形验算的计算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范围
3.0.4 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下列资料:
2 地基评价宜采用钻探取样、室内土工试验、触探,并结合其他原位测试方法进行。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载荷试验指标、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料。 3 建筑物地基均应进行施工验槽。如地基条件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裁力特征值。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作用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 计算挡土墙土、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 1.0。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 5 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 γ0 不应小于 1.0。
3.0.6 地基基础设计时,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标准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k 应按下式确定: Sk=SGk+SQ1k+ψc2SQ2k+……+ψcnSQnk (3.0.6-1) 式中:SGk——永久作用标准值 Gk 的效应; SQik——第 i 个可变作用标准值 Qik 的效应; ψci——第 i 个可变作用 Qi 的组合值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取值。 2 准永久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k 应按下式确定: Sk=SGk+ψq1SQ1k+ψq2SQ2k+……+ψqnSQnk (3.0.6-2) 式中:ψqi——第 i 个可变作用的准永久值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取值。 3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由可变作用控制的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应按下式确定: S=γGSGk+γQ1SQ1k+γQ2ψc2SQ2k+……+γQnψcnSQnk (3.0.6-3) 式中:γG——永久作用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取值; γQi——第 i 个可变作用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取值。 4 对由永久作用控制的基本组合,也可采用简化规则,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d 可按下式确定: Sd=1.35Sk (3.0.6-4) 式中:Sk——标准组合的作用效应设计值。 3.0.7 地基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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