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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桩基础 8.5.1 本节包括混凝土预制桩和混凝土灌注桩低桩承台基础。 按桩的性状和竖向受力情况可分为摩擦型桩和端承型桩。摩擦型桩的桩顶竖向荷载主要由桩侧阻力承受;端承型桩的桩顶竖向荷载主要由桩端阻力承受。 8.5.2 桩和桩基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摩擦型桩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桩身直径的 3 倍;扩底灌注桩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扩底直径的 1.5 倍,但扩底直径大于 2m 时,桩端净距不宜小于 1m。在确定桩距时尚应考虑施工工艺中挤土等效应对邻近桩的影响。 2 扩底灌注桩的扩底直径,不应大于桩身直径的 3 倍。 3 桩底进入持力层的深度,根据地质条件、荷载及施工工艺确定,宜为桩身直径的 1~3 倍。在确定桩底进入持力层深度时,尚应考虑特殊土、岩溶以及震陷液化等影响。嵌岩灌注桩周边嵌入完整和较完整的未风化、微风化、中风化硬质岩体的最小深度,不宜小于 0.5m。 4 布置桩位时宜使桩基承载力合力点与竖向永久荷载合力作用点重合。 5 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灌注桩不应低于 C20;预应力桩不应低于 C40。 6 桩的主筋应经计算确定。打入式预制桩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 0.8%;静压预制桩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 0.6%;灌注桩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 0.2%~0.65%(小直径桩取大值)。 8.5.3 8.5.4 8.5.5 8.5.6 8.5.7 8.5.8 8.5.9 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计算中应按桩的类型和成桩工艺的不同将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以工作条件系数 ψc,桩身强度应符合下式要求: 桩轴心受压时 Q≤Apfcψc (8.5.9) 式中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取值; 8.5.11 8.5.12 8.5.13 8.5.14 8.5.15 8.5.16 8.5.17 8.5.18 8.5.19 8.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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