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受压构件
5.1.1 受压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N≤φfA (5.1.1)
式中 N——轴向力设计值;
φ——高厚比 β
和轴向力的偏心距 e
对受压构件承载力的影响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采用;
f——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本规范第 3.2.1 条采用;
A——截面面积,对各类砌体均应按毛截面计算;对带壁柱墙,其翼缘宽度可按本规范第 4.2.8 条采用。
注:对矩形截面构件,当轴向力偏心方向的截面边长大于另一方向的边长时,除按偏心受压计算外,还应对较小边长方向,按轴心受压进行验算。
5.1.2
5.1.3 受压构件的计算高度 H0,应根据房屋类别和构件支承条件等按表 5.1.3 采用。表中的构件高度 H 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在房屋底层,为楼板顶面到构件下端支点的距离。下端支点的位置,可取在基础顶面。当埋置较深且有刚性地坪时,可取室外地面下 500mm 处;
2 在房屋其他层次,为楼板或其他水平支点间的距离;
3 对于无壁柱的山墙,可取层高加山墙尖高度的 1/2;对于带壁柱的山墙可取壁柱处的山墙高度。
表 5.1.3 受压构件的计算长度 H0
房屋类别 |
柱 |
带壁柱墙或周边拉接的墙 |
排架
方向 |
垂直排
架方向 |
s>2H |
2H≥s>H |
s≤H |
有吊车的
单层房屋 |
变截面
柱上段 |
弹性方案 |
2.5Hu |
1.25Hu |
2.5Hu |
刚性、刚弹性方案 |
2.0Hu |
1.25Hu |
2.0Hu |
变截面柱下段 |
1.0Hu |
0.8Hl |
1.0Hl |
无吊车的
单层和
多层房屋 |
单跨 |
弹性方案 |
1.5H |
1.0H |
1.5H |
刚弹性方案 |
1.2H |
1.0H |
1.2H |
多跨 |
弹性方案 |
1.25H |
1.0H |
1.25H |
刚弹性方案 |
1.10H |
1.0H |
1.1H |
刚性方案 |
1.0H |
1.0H |
1.0H |
0.4s+0.2H |
0.6s |
注:1 表中 Hu 为变截面柱的上段高度;Hl 为变截面柱的下段高度;
2 对于上端为自由端的构件,H0=2H;
3 独立砖柱,当无柱间支撑时,柱在垂直排架方向的H0应按表中数值乘以 1.25 后采用;
4 s——房屋横墙间距;
5 自承重墙的计算高度应根据周边支承或拉接条件确定。
5.1.4 对有吊车的房屋,当荷载组合不考虑吊车作用时,变截面柱上段的计算高度可按表 5.1.3 规定采用;变截面柱下段的计算高度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 Hu/H≤1/3时,取无吊车房屋的 H0;
2 当 1/3<Hu/H<1/2 时,取无吊车房屋的 H0 乘以修正系数 μ。
μ=1.3-0.3Iu/Il。
Iu 为变截面柱上段的惯性矩,Il 为变截面柱下段的惯性矩;
3 当 Hu/H≥1/2 时,取无吊车房屋的 H0。但在确定
β 值时,应采用上柱截面。
注:本条规定也适用于无吊车房屋的变截面柱。
5.1.5 轴向力的偏心距 e 按内力设计值计算,并不应超过 0.6y。y 为截面重心到轴向力所在偏心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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