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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受压构件

5.1.1 受压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N≤φfA    (5.1.1)

式中 N——轴向力设计值;
   φ——高厚比 β 和轴向力的偏心距 e 对受压构件承载力的影响系数,可按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采用;
   f——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本规范第 3.2.1 条采用;
   A——截面面积,对各类砌体均应按毛截面计算;对带壁柱墙,其翼缘宽度可按本规范第 4.2.8 条采用。

注:对矩形截面构件,当轴向力偏心方向的截面边长大于另一方向的边长时,除按偏心受压计算外,还应对较小边长方向,按轴心受压进行验算。

5.1.2

5.1.3 受压构件的计算高度 H0,应根据房屋类别和构件支承条件等按表 5.1.3 采用。表中的构件高度 H 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在房屋底层,为楼板顶面到构件下端支点的距离。下端支点的位置,可取在基础顶面。当埋置较深且有刚性地坪时,可取室外地面下 500mm 处;
  2 在房屋其他层次,为楼板或其他水平支点间的距离;
  3 对于无壁柱的山墙,可取层高加山墙尖高度的 1/2;对于带壁柱的山墙可取壁柱处的山墙高度。

表 5.1.3     受压构件的计算长度 H0

房屋类别

带壁柱墙或周边拉接的墙

排架
方向
垂直排
架方向
s>2H 2H≥s>H s≤H

有吊车的
单层房屋

变截面
柱上段
弹性方案

2.5Hu

1.25Hu

2.5Hu

刚性、刚弹性方案 2.0Hu 1.25Hu 2.0Hu
变截面柱下段

1.0Hu

0.8Hl

1.0Hl

无吊车的
单层和
多层房屋
单跨 弹性方案 1.5H 1.0H 1.5H
刚弹性方案 1.2H 1.0H 1.2H
多跨 弹性方案 1.25H 1.0H 1.25H
刚弹性方案 1.10H 1.0H 1.1H
刚性方案 1.0H 1.0H 1.0H 0.4s+0.2H 0.6s

注:1 表中 Hu 为变截面柱的上段高度;Hl 为变截面柱的下段高度;
  2 对于上端为自由端的构件,H0=2H;
  3 独立砖柱,当无柱间支撑时,柱在垂直排架方向的H0应按表中数值乘以 1.25 后采用;
  4 s——房屋横墙间距;
  5 自承重墙的计算高度应根据周边支承或拉接条件确定。

5.1.4 对有吊车的房屋,当荷载组合不考虑吊车作用时,变截面柱上段的计算高度可按表 5.1.3 规定采用;变截面柱下段的计算高度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当 Hu/H≤1/3时,取无吊车房屋的 H0
  2 当 1/3<Hu/H<1/2 时,取无吊车房屋的 H0 乘以修正系数 μ。

μ=1.3-0.3Iu/Il

  Iu 为变截面柱上段的惯性矩,Il 为变截面柱下段的惯性矩;
  3 当 Hu/H≥1/2 时,取无吊车房屋的 H0。但在确定 β 值时,应采用上柱截面。

注:本条规定也适用于无吊车房屋的变截面柱。

5.1.5 轴向力的偏心距 e 按内力设计值计算,并不应超过 0.6y。y 为截面重心到轴向力所在偏心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